跨国婚姻纠纷解决方案——中国与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跨国婚姻纠纷解决方案——中国与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田小皖、杨春雪、雷雅婷/文

 

 

近年来,中国人因与外国人结婚、海外定居等引起的跨国婚姻纠纷逐渐增多,其中,涉新加坡的婚姻纠纷占据重要部分。本文通过剖析判例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一、中国离婚案例

 

 

王某(妻子)与李某(丈夫)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感情逐渐不和,李某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生子。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的问题上产生如下争议:

 

 

(一)李某对婚姻破裂的过错及财产分配比例

 

 

法院认为,因李某在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生子,故李某存在过错。法院不认可李某关于“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为了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双方多年来约定维持形式婚姻”的辩解。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王某可以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按照3:7的比例分得财产,另,考虑到李某的过错,还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但二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夫妻共同财产较多,价值较大,从公平原则以及李某对家庭共同财产的贡献较大等方面考量,将财产分割比例调整为4∶6。

 

 

(二)李某父母出资的503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李某父母出资购买503房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该套房屋由李某父母出资,但并未明确约定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该赠与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该套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李某向他人转账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向其婚外情人转账30万,李某主张该款系支付非婚生子女10年的抚养费,法院认为,即使李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虽然其作为非婚生子父亲确实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李某一次性支付10年抚养费,明显有转移财产的恶意,故法院认定该3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另外,法院还认定李某向父母转账40万元的行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某辩称该转账系偿还装修、家具借款,但未提供装修合同、家具发票等相应证据支持,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并判定李某向王某返款支付20万元。

 

 

从该案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共同财产应该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实务中,夫妻双方均未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综合双方收入能力、结婚时长、有无孩子的情况下,往往在均分财产的基础上予以调整,但并不会偏离太多。并且,在中国,个人财产离婚时均不能被分割,而很多国家却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共同使用)个人财产可以被分割。除此之外,在中国,接受赠与和继承的财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和遗嘱人特别说明该财产仅赠与一方或由一方继承,与他人无关;而在很多国家,情况恰恰相反,接受赠与和继承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是个人财产,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新加坡离婚案例

 

 

本案原告妻子(54岁)和被告丈夫(56岁)于1998年8月3日结婚,他们的婚姻持续了21年。2018年4月20日,在发现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后,妻子提出离婚。妻子曾是会计主管,但自2022年3月以来一直失业丈夫目前无业,有理工学院文凭,双方有一个20岁的儿子。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确定婚姻资产池及其价值的时间点

 

 

通常来说,确定婚姻资产池的生效日期是临时判决(interim judgment)的日期,确定婚姻资产估值的生效日期应该是附属事项听证会的日期。法院认为,确定婚姻资产池和婚姻资产估值的有效日期应该是 2018年4 月20日,即离婚程序首次启动的日期,虽然妻子撤回了该程序,但是此时双方都清楚离婚诉讼迫在眉睫。因此,在该时间之后,丈夫不应大量提款或者挥霍资产。

 

 

(二)丈夫在其企业 AA公司中 96% 的股权是否应当放入婚姻资产池(the matrimonial pool)

 

 

丈夫认为,其在 AA公司 的 96% 股权应排除在双方共同分配的婚姻资产池之外,因为该资产已于2018年4月15日出售给年迈的父母和朋友。并且,他还提交了一份估值报告,该报告评估该企业的价值仅为 80,246 美元左右。妻子认为,丈夫在 2018 年 8 月之后仍继续代表公司签署支票,因此仍然是公司的真正董事,并且AA公司仍在营业并产生高额利润。法院认为,丈夫是故意转移共同财产,因此该公司股权应该被置于为婚姻资产池中参与分配。

 

 

关于该股权的价值,评估机构ALS根据AA公司2013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提供了首次估值,2021年7月7日ALS提供了第二次估值,但二者相去甚远。法院认为,ALS 的第二次估值太低,但考虑到 Covid-19会影响业务,因此法院采纳了 ALS第一次估值的较低范围作为公司价值,其中丈夫的 96% 股权估值为2,664,810.20 美元。

 

 

(三)丈夫的花旗银行和POSB银行账户是否应纳入婚姻资产池

 

 

法院认为,丈夫在可疑的时间提取了所有款项并关闭了花旗银行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应该放入婚姻资产池中。另外,截至2019 年 10 月 31 日,即临时判决的日期,丈夫的 POSB 账户中有 6,617.28 美元,这笔款项也应当被计入婚姻资产池。丈夫从他的 POSB 帐户中提取的大笔款项31,706.55美元同样应当被计算至到婚姻资产池中,因为这些款项是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后提取的。但丈夫用于支付账单和他搬出婚姻住所后的租金的款项应该除外,这是他个人的一部分支出。另外,丈夫使用 AA公司490,419美元的资金购买某物业,妻子认同该财产是为孩子托管的,因此要相应地扣除这笔款项。

 

 

法官对婚姻资产池中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梳理、总结之后,列出了明细,并且对财产价值进行了归拢。各方对婚姻资产总额的直接贡献如下:

免责声明:本网信息来自于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0)
上一篇 2023年 3月 21日 下午10:00
下一篇 2023年 3月 21日 下午10: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