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给儿子结婚装修房屋出资,再婚妻子要求返还

裁判要旨

儿子结婚时对其停止经济上的协助完整契合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且赞助也并没有明显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儿子并非歹意第三人,其取得的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给儿子结婚装修房屋出资,再婚妻子要求返还

公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诉讼恳求

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

1.确认董某(系郑某丈夫)对小董的赠与行为无效;

2.判令小董向郑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38,446元(含房屋装修款、微信转账款、定制家具款)。

一检查明

小董系董某与案外人刘某之独生子女。2012年8月10日,董某与案外人刘某离婚,离婚协议书商定:男女双方婚后有一子(小董)曾经工作,有稳定收入,不会产生抚育费等问题。今后的引教人生指导权归女方一切。

2013年9月6日,董某与郑某结婚,小董未与董某、郑某共同生活。2020年11月8日,董某逝世。

2019年3月,董某与小董将小董房屋交由海智装饰公司停止装修。董某支付装修款96,890元、订做家具款6,556元,向小董微信转账款35,000元。

一审讯决

一审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则:“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惹起的民事纠葛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则,但法律、司法解除另有规则的除外”。郑某与小董之间的民事纠葛发作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董某(系郑某丈夫)对小董的赠与行为能否有效;小董能否应向郑某返还董某(系郑某丈夫)所赠与的款项及数额应如何认定。

本案中,郑某主张确认董某对小董的赠与行为无效应予以返还,主要包括董某赠与小董的装修款96,890元、订做家具款6,556元及向小董赠与的微信转账款35,000元。对此,一审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一)工资、奖金;(二)消费、运营的收益;(三)学问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郑某与其丈夫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明白商定财富制,其获得的共同财富方式应为法定夫妻财富共同共有制,在没有证据证明董某赠与小董的所涉款项系用董某个人财富支付的状况下,应认定所涉款项系董某用其与郑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富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的规则,应当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置夫妻共同财富上的权益是对等的。因日常生活需求而处置夫妻共同财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求对夫妻共同财富做重要处置决议,夫妻双方应当对等协商,获得分歧意见。别人有理由置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晓得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之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白商定财富制的情形下,夫妻获得的共同财富方式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求而处置夫妻共同财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且一经作出即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义表示。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求对共同财富作重要处置决议时,应当在对等协商后分歧处置,否则夫妻一方对共同财富的处置就构成擅自处置,但夫或妻一方作为,别人有理由置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晓得为由停止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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