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磅礴新闻(www.thepaper.cn)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得悉,该院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左某某(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200万元,其违法立功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的立功工具及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左某某从网上购置了无消费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消费厂家的散装减肥胶囊,将其包装成“DONA’S燃脂素”减肥产品予以销售。同年7月,左某某在明知其购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仍继续从网上购置散装减肥胶囊并包装成“DONA’S燃脂素”减肥产品经过微信朋友圈向蒋某某、宋某某等人批发销售,并向徐某某、蔡某某等90余人批发,非法获利60万元。
2022年3月29日,左某某被涪陵区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减肥胶囊若干。经审定,从左某某处查获的减肥胶囊以及蒋某某等购置者提供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运用后会增加心血管风险、惹起神经紊乱,已被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决议中止其制剂及原料药在我国的消费、销售和运用。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以为,左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该案的立功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分离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