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婚姻家庭纠纷解纷指南

【普法强基在行动】婚姻家庭纠纷解纷指南

婚姻家庭纠纷解纷指南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与日常生活最为密切,最为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即为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那么我们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可以通过何种方式途径解决呢?

先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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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共同寻找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共同协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以协商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有效解决,处理后可以减少彼此之间的感情隔阂和矛盾对抗。其中离婚案件,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则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需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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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第三方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可通过以下方式寻求帮助:一是可以通过亲戚朋友调解纠纷,街坊邻居、亲戚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说服工作。二是根据《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同级综治中心融合发展,整合资源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民政等部门进行调解,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诉讼处理

经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以离婚案件为例,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自由,如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或是双方自愿离婚但无法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澜沧法院为解决日益繁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满足群众多元的诉讼需求,全方位提升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积极探索并推行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严格把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立案关口,将所有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诉前调解型、冷静观察型、立案判决型三种类型,有效实现案件分层、分流、多元梯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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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前端分流、诉前调解来助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作用,构建有机衔接、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络。一是与县妇联共同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矛盾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完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立制度基础。二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于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委派至入驻本院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撤回起诉或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则转入立案窗口,及时立案审理。对于调解成功的,还可告知当事人在撤回起诉后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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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化解纠纷格局,诉中能调尽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进”机制,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大本营,连接人民法庭、妇联、乡镇司法所、村委会、社区、民政等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动,打造网格化多元解纷格局,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落实到位。立案后,法官会根据案情认真分析,充分运用“法官+特邀调解员”“法官+村委会”“法官+司法所”“法官+县妇联”等模式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或法官自行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经调解双方和好应当记录在案,可不出具法律文书。如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则根据协议内容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如调解不成,及时向双方送达传票,开庭审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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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判则判。对于调解不成或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应当以开庭审理方式解决纠纷。以离婚案件为例,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婚姻不是一场简单的契约,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没有特殊重大情形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目的在于留给双方一个和好机会,希望通过双方共同协商、沟通交流、相互谅解缓和矛盾,特别是不愿离婚一方的努力表现促使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使婚姻继续维持,家庭和美。

当然,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六个月后,双方情感仍无法和好如初的,原告仍可第二次提起诉讼。

离婚纠纷中遇到如下问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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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向第三方组织寻求调解。即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但以上情形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

其次关于分居的相关问题:

1.怎样才算分居呢?分居需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这三个大的要素。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不能称之为分居。

2.常见的证明分居的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如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诉讼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交流来往中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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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暴问题怎么办?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即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等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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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无论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还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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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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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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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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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生活困难,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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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若存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婚姻家庭纠纷解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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