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未告知患癌情况,另一方起诉撤销婚姻被法院驳回

王先生(化姓)与王女士(化姓)做婚前体检时发现王女士有结节,几天后王女士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现契合诊断癌症,思索癌症转移。后王先生与王女士注销结婚。婚后一个月王女士停止住院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需求定期服药及复查,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王先生以王女士婚前坦白严重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9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得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被告王先生诉称,与王女士停止婚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王女士本人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状况。后其与王女士注销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其才晓得其真实病情。王女士成心坦白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严重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施行手术后才告知,违犯了却婚的真实意义表示,故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王女士辩称,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白告知系癌症。其曾经和王先生交流了说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注销结婚。其很感激王先生当时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以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注销前照实告知另一方;如不照实告知的,另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撤销婚姻。严重疾病通常是指治疗破费宏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则,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肉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要素先天构成,患者全部或者局部丧失自主生活才能,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则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以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肉体病,是指肉体团结症、躁狂抑郁型肉体病以及其他重型肉体病。依据上述规则,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合结婚。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注销前已患有的疾病能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的“严重疾病”范畴,应依照该疾病能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形成损伤致使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议结婚的自在意志或者能否对双方婚后生活形成严重影响的规范予以判别。

 

 

分离该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良好,能够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缺乏以产生严重损伤当事人婚姻自在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结果,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的“严重疾病”。此外,王女士确认在注销结婚前虽未明白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白告知王先生状况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坦白严重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婚姻关系中,其中心的价值是关爱、义务、贡献,经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互相关爱维持婚姻稳定次序,完成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普通的社会关系,不只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父母,以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调和稳定。因而,如一方婚前的确患有严重疾病,应该照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沛知情的前提下做出能否结婚的真实意义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婚前一方未告知患癌情况,另一方起诉撤销婚姻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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