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妻子婚前曾患癌,要求撤销婚姻被法院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新京报记者理解到,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审理了一同丈夫因妻子婚前曾患癌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恳求。被告王先生诉称,王女士停止婚前检查时发现身体某器官有结节,但王女士本人去复查后,并未告知其真实状况。后王先生与王女士注销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他才晓得其真实病情。王女士成心坦白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严重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施行手术后才告知,违犯了却婚的真实意义表示,故请求依法撤销婚姻。被告王女士辩称,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白告知系癌症。其曾经和王先生说了病情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交往下去,所以注销结婚。严重疾病通常是指治疗破费宏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则,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肉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要素先天构成,患者全部或者局部丧失自主生活才能,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则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以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肉体病是指肉体团结症、躁狂抑郁型肉体病以及其他重型肉体病。依据上述规则,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合结婚。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注销前已患有的疾病能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的“严重疾病”范畴,应依照该疾病能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形成损伤,致使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议结婚的自在意志,或者能否对双方婚后生活形成严重影响的规范予以判别。分离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则的三类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且王女士术后恢复良好,能够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缺乏以产生严重损伤当事人婚姻自在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结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则的“严重疾病”。此外,王女士确认在注销结婚前虽未明白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白告知王先生状况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坦白严重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另外法官表示,婚姻关系中,其中心的价值是关爱、义务、贡献,经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互相关爱维持婚姻稳定次序,完成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普通的社会关系,不只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父母,以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调和稳定。因而,如一方婚前的确患有严重疾病,应该照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沛知情的前提下做出能否结婚的真实意义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编辑 杨海 校正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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